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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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关于许霆案的思考(因为不会与前一个帖子连接只能新发一段) 公鲨 2008-03-13 00:57:45
qianji的例子还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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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价值一万元的军火被盗,案中的客体是军火,虽也可算财物,但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属军火的,而非军火持有人的。盗窃军人持有的价值一万元的军火和盗窃民兵持有的价值一万元的军火应该是受同等刑罚。公鲨鱼对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所保留。如法庭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则只应按其盗窃金额量刑,而按目前刑法实践,即便许霆从ATM中所提款项被全部认定为赃款,也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他被处重刑就是因为法庭认定的他犯了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但是即便ATM是金融机构,17万也只是17万,难不说银行的17万抵个人的34万?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用常识就可判断哪儿有毛病需要改善:法庭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大部分公众认为量刑畸重。公众看法与专业机构和人士意见不一致。肯定有一方是错的,而且即便是专业人士的看法也不尽一样,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在案件审理尚未结束就发表意见。因此目前绝大多数人的看法是:起码量刑过重(暂不讨论罪与非罪)。公鲨鱼目前关注的是审案法庭为何在这种常识性问题上与公众的意见相悖,这种相悖背后的法学因素。由于矫枉过正(?)近年来国人吃这种伪专家学者、伪专业知识的亏很多次了。如不是由于许霆案原判决的明显不公,人们不一定有机会如此深刻地审视和反思现行法律。希望大家都能趁此机会发表各自的看法,共同努力以使中国法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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