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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青史微言] → 版面:[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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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许霆案或可证明,“哗众取宠”将成某些律师的代名词 (laska;字3539 阅1477 花 4 2008-04-29 22:08:19
O 律师的作用有点象证券市场中的投机者 (深空探索;字1050 阅174 花 1 2008-05-04 09:32:55
。。O 完全同意 (laska;字338 阅150 2008-05-04 09:36:51
。。。O 法庭审判可以看作控辩双方的辩论过程 (猪头笨笨;字206 阅132 2008-05-04 18:33:22
O 我没觉得这里律师应该受到什么道德谴责 (猪头笨笨;字840 阅176 2008-05-04 08: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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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我只说这位律师哗众取宠,可没打算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哦。 (laska;字492 阅155 2008-05-04 10:55:51
。。。O 我建议你不要玩诡辩 (猪头笨笨;字833 阅148 花 3 2008-05-04 18: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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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你看看美国的总统们的主要出身就知道了 (第三;字44 阅244 2008-04-30 1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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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花一个啊 (葫芦牛仁;字116 阅28 2008-05-04 21:11:19
O 律师快成驴师了,律师是驴 (qianji;字0 阅244 2008-04-30 03:39:45
O 再说其他一令人感叹之事 (一个历史;字167 阅410 花 2 2008-04-30 00:14:59
。。O 此事确实令人感叹 (laska;字346 阅333 2008-04-30 03:24:14
。。。O 还是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好 (一个历史;字348 阅313 2008-04-30 03:47:32
。。。。O 历史兄言重了 (laska;字98 阅260 2008-04-30 04:30:11
。。。。O 说句实话 (qianji;字90 阅264 2008-04-30 04:03:23
1O许霆案或可证明,“哗众取宠”将成某些律师的代名词 花 4 laska 2008-04-29 22:08:19
许霆辩护律师错将20万当40万 以法律的名义哗众取宠


    本来我是不屑评论许霆案的,因为那样让我觉得太没水准了,而且有道德观念沦丧之嫌。但是在看了4月29日的《新快报》报道,许霆新请的辩护律师自称又发现新证据,说银行在作伪证,心想这律师真厉害啊,足够号称天下第一牛律师,这次终于将银行拉下马了。再接着往下看,却发现全不是那回事,原来是律师看不懂技术语言而闹的又一个大笑话。如果说许霆申辩替银行保管财产是道德水准低下的表现,那么律师的40万之说则完全是无知的表现。我不得不为我们这位可爱的、急于想出名而又黔驴技穷的、不懂技术而又想哗众取宠的大律师感到悲哀了!
  
  许霆的律师自称仔细研究了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的流水记录数据》后发现银行是在作伪证,而证据就是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发ATM的装钞记载为CASHBOX(100):hopper2/2000/1998/OK,经咨询银行相关技术人员,该项记载表明:事发当时第一个钞斗中装有两张100元人民币;第二个钞斗中装有2000张100元人民币;第三个钞斗中装有1998张 100元人民币。三个钞箱共装100元人民币4000张,合计40万元人民币。但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却是:“2006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
  
  无知不是一种罪过,但绝对是一种悲哀!稍有ATM技术知识的人都知道CASHBOX (100):hopper2/2000/1998/OK 实际表示的意思为:100元钱箱,放在hopper2槽位,加钞时放入2000张,当前钱箱张数为1998张,有2张在加钞后验证钱箱状态是否正常时转到回收箱,钱箱状态正常(OK)。也就是说,实际加钞为20万元。
  
  这么简单明确的一个问题,律师为何在“经咨询银行相关技术人员”后,还是搞不清楚呢?既然该律师的智商没有问题,那就不得不怀疑他的动机了。出名最好的方式就是制造点噱头,闹点花边新闻,显然该律师深谙此道。在之前的半年,与许霆案相关的甚至不相关的素材都给炒完了,炒得人们厌烦了,作为一个后来才介入的律师,已错过了最好的出名机会,再想炒点剩饭来出名的确有点难啊!于是,该律师挖空心思,无中生有,完全抛开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尊严和人格,企图哗众取宠,找出一切可以继续吸引眼球的东西,取得一点点出名的机会。然而悲哀的是,自以为发现了新大陆,结果却只能证明自己的无知,徒添一个笑柄。
  
  也许,该律师并不是真的“无知”,他只是想娱乐一下我们这些看戏的观众,拿咱们的民意来开一个玩笑,毕竟很多普通的读者甚至法官并不知道那串数据究竟代表什么意思,律师在利用人民群众不懂专业技术的“无知”来达到他想出名的目的,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的哗众取宠,给自己披上一层貌似神圣的伪装。如果真的是这样,这种人还是不要做律师的好,免得被群众的唾沫给淹死。
  
  无知者无罪。我们可以原谅该律师的无知,却不能原谅他以法律的名义来愚弄民众。法律讲究的是严谨,对于这么一串专业字符,你不懂就不要乱说话啊,急于想借许霆来出名大家都理解,但也不能使出这等昏招来欺骗民众啊!更可恶的是,居然还说咨询了银行相关技术人员,这不是在贬低银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吗?相信只要是真的懂一点ATM技术的人,都能看懂这串字符是什么意思,怎么也不至于将20万算成40万啊。
  
  法律是公正与神圣的,律师是专业和严谨。请不要沾污法律和律师在我们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许霆再审被判五年,不知道是恼羞成怒还是又被更无良的律师忽悠,许老爹“断然”换掉了原先的两位“无罪”律师,换了北京的郭律师。郭律师甫接此案,立即上位。先是抛出《银行章程》作“证据”,近日又暴惊人语言--银行涉嫌造假。链接出处

不得不说,网络上的糙人多,牛人也多,前文不知道郭律师该如何回应。

话又说回来,即便真如郭律师所猜,银行真在的ATM 中放了40万元,有人黑了另外20万元,也不关这位郭律师屁事,改变不了许霆盗窃了17万的事实。郭律师纯属拿着在法律上不相干的事情混淆视听。极至今日看到前述引文,方决除了“混淆视听”外,实实在在应该再给郭律师的头衔前加上“哗众取宠”四个字。

联想至之前那两位“无罪律师”的表演,至今日里郭律师的再度“暴料”,这“哗众取宠”四字对于某些律师来说,实在是当之无愧了

最后于2008-04-30 03:27:17改,共1次;
2O律师的作用有点象证券市场中的投机者 花 1 深空探索 2008-05-04 09:32:55
虽然一般人可能对投机者印象不好,但投机者绝对是证券市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微观上看,投机者的个人行为是为了自身获利,但从宏观上看,众多投机者的群体行为却支撑起了整个证券市场,没有这些投机者,证券市场玩不起来,这就是制度的力量。

律师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与此类似,律师不是法官或陪审团,他的职责不是审案,而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大可能的法律支持,运用法律条款为委托人谋利就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这样的职业道德促使律师必须将法律条款运用到极致,由此可以看出律师的手段是运用法律条款,而不是破坏法律条款,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经过控辩双方律师的激烈博弈,最终会对案件的认定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一个压力之下的平衡,也就是说控方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指控,辩方也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辩护,如果法律本身是公平的,那么这个平衡点就会非常接近于真正的公平点,也就是通常说的绝对正义,如果有一方的律师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条款进行博弈,那么这一方对对方的压力就会减小,最终的平衡点就会偏离真正的公平点,即偏离绝对正义,这样反而是不道德的。因此,律师制度的真正用意在于通过程序正义来尽可能的逼近绝对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可见、可描述、可操作的,而绝对正义只是理论意义上的概念。

3O完全同意 laska 2008-05-04 09:36:51
不过这是建立在起码的严谨之上的。像这位律师这般,不好好做功课,急不可待就抛出一个“银行造假”说,我并不想对之施以道德谴责,但除了“哗众取宠”,实在想不出更合适的评价了。

当然,所谓“银行造假说”,也完全有可能是某些无良媒体炮制出来的,其中的用心么,嘿嘿。。。。。。。。

但不管怎么说,这位郭律师的所作所为,是欠缺一个律师所应有的严谨的
4O法庭审判可以看作控辩双方的辩论过程 猪头笨笨 2008-05-04 18:33:22
并不要求双方的描述是客观事实,只要能说服法官(陪审团)就可以了。

这位律师不是ATM专家他的论断自然可以存疑,而且我对于你帖子里显然属于银行的ATM专家的话同样可以存疑,因为不能证明对方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


最后于2008-05-04 18:40:44改,共1次;
2O我没觉得这里律师应该受到什么道德谴责 猪头笨笨 2008-05-04 08:22:45
顶多可以说的是律师工作没有做到家,没有提出适当的抗辩。

抛开ATM是20万还是40万不谈

当律师得知银行把40万当20万的“事实”时,律师的逻辑是这样的:
1.许霆的17万精确数字来自于银行纪录
2.银行把40万当作20万
3.银行的纪录是不准确的
4.银行纪录不能作为证据
5.如果诉方不能提出更新的有效证据,则认为许霆获取数额未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推定数额为0。

下面我就不用多说了...

另,中国目前没有法律禁止律师在审讯期间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公众舆论的影响又很可能对案件的判决造成某种压力,那么律师通过舆论造成公众某种先入为主的印象是很合逻辑的事情。也是符合律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一切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职业道德准则。

最后我不妨问一句,如果有一天你老兄陷入诉讼(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不管具体是非对错),你希望你的律师是“道德败坏”想一切可能的不违反法律的办法帮你开脱的律师呢,还是希望你的律师“道德高尚”会去像法官一样判断你的是非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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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我只说这位律师哗众取宠,可没打算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哦。 laska 2008-05-04 10:55:51
逻辑须基于事实,事实之不存,逻辑将焉附?

更何况,法律是尤其要讲事实的。所以,这位律师的“逻辑”一钱不值。

不踏踏实实地做功课,却急不可待地抛出一个“银行造假说”,以善意度之,正如你所说,是“通过舆论造成公众某种先入为主的印象”;以恶意度之,则有利用多数人不懂相关技术术语,于是借着子虚乌有的揣测来挑动舆论对银行新一轮“仇恨”的嫌疑,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逃不掉一个“不择手段”,而且是颇为龌龊的手段。

从这个角度来讲,就算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也不算冤枉了他。

不是“哗众取宠”是什么呢?
4O我建议你不要玩诡辩 花 3 猪头笨笨 2008-05-04 18:31:25
哗众取宠本身就含有很重的道德谴责意义,白马非马的诡辩还是省省吧。

你的原话“话又说回来,即便真如郭律师所猜,银行真在的ATM 中放了40万元,有人黑了另外20万元,也不关这位郭律师屁事,改变不了许霆盗窃了17万的事实。”

我大部分针对你这句话,给你解释了如果能证明银行纪录不准的意义。也就是说郭律师的行为不能理解为毫无意义只为自己出位不顾当事人利益的“混淆视听”“哗众取宠”

你所谓的事实不存,你要搞清楚法律事实和一般客观事实的区别,郭律师不是ATM专家,所以对ATM专业上判断出错可以理解,另外那位显然是银行人士对ATM容量的解释既然是从银行立场出发也就不见的一定是客观事实(罗生门里的“客观事实”有多少个?)。而且,如果到了当庭,银行派出的如果是个糨糊,不能把这个解释清楚,银行记账不准就会成为一个法律事实进而否定许霆涉案金额。

至于律师是否是“借着子虚乌有的揣测来挑动舆论对银行新一轮“仇恨”的嫌疑”,只要对当事人有利而又合法,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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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你看看美国的总统们的主要出身就知道了 第三 2008-04-30 10:06:40
政客,那些满嘴谎言的人,就是律师的进阶职业啊
3◆此用户发言已被屏蔽◆
4O花一个啊 葫芦牛仁 2008-05-04 21:11:19
想起了最近北京发生的一件事。哎,不说了。中国还是没有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政府全面控制是达到法制社会必须破除的一个坎。
2O律师快成驴师了,律师是驴 qianji 2008-04-30 03:39:45
2O再说其他一令人感叹之事 花 2 一个历史 2008-04-30 00:14:59
有个法律工作者(因为从材料上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为办一个高压电伤人案,带助手和当事人去量高压电和房子的距离,二死二伤,有这样取证的吗?
苯人太多,辩无可辩,laska兄啊。

最后于2008-04-30 03:17:12改,共1次;
3O此事确实令人感叹 laska 2008-04-30 03:24:14
历史兄所说的这位法律工作者虽然够“笨”,但我心中倒是泛起了敬重之意。

很多法律外的东西,律师不懂是正常的,只是不懂的,好歹要多做做功课。历史兄所言这位“法律工作者”毕竟在实实在在地做“研究”,但另外一些律师却出于各种目的,行着混淆视听,哗众取宠的勾当,境界上的高下立判。


唉,可能许霆案中某些律师的拙劣表现,使我对“律师”的观点有些偏激了。
4O还是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好 一个历史 2008-04-30 03:47:32
这种证据取得或分析,还是交专业人士较好,不可望文生义,如许之新律师;亦不可冒险,如被电死之法律工作者,
还有律师去调解,差点被对方活埋的,拉兄体谅些个。
说到底,我们律师也是个新兴职业,整个队伍专业性不够,能使用的社会资源又少,比如民事中的取证,是要被调查人同意的,这几乎取不到证,有个媒体能用下,赶紧抓住,但又用不好,让拉兄见笑了,扯远了,打住。

最后于2008-04-30 04:09:53改,共1次;
5O历史兄言重了 laska 2008-04-30 04:30:11
前及聊起过,我虽半路,但律师(或者混个证书)也是未来可能的选项,每个行当自有其难处,如何能不体谅。
5O说句实话 qianji 2008-04-30 04:03:23
我亲戚里有当律师的,也有朋友家人是律师的,都告诉我中国的律师工作实在不是那么好干的。F
许霆案或可证明,“哗众取宠”将成某些律师的代名词 1 2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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