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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被阉割的新“劳动法”
7 滴语 2008-05-08 21:18:19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看是那14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老板:小李,这是你这个月的工资,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劳动法算老几,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吧。下个月走,公司就补你100元车费,否则......。这是协商)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老板:小李,这是你这个月的工资,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看看合同,这十年你都是试用期,现在证明了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滚蛋吧)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老板:李S,昨天和你协商你不干,今天公司正式通知你,你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没有违反,你看仔细些,公司严禁上班干私活,你昨天是不是接了你老爸的电话,还有,公司严禁工作时间上外网,你昨天不是上网给奥运加油了,你老乡可以证明。看清楚啦,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上网一律开除。开除你不冤。滚蛋吧,)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老板:李S,昨天和你协商你不干,今天公司正式通知你,你昨天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影响,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你没有。你昨天是不是接了你老爸的电话,你接电话时被客人看见了,客人说公司纪律不行,这是不是严重影响。滚蛋吧)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老板:李S,因为你晚上蹬三轮了,并和三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你被开除了。什么!生活很困难,干我鸟事,有困难找国务院去。滚蛋吧)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老板:李S,你说你家庭困难,我才招你进我公司工作,十年啦,今天我才明白,你是在胁迫我。根据劳动法,你被开除了。什么!不是胁迫,劳动法说你就是胁迫,不满找国务院去。滚蛋吧)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老板:李S,你昨天和小偷搏斗,打伤了。根据劳动法,你被开除了。滚蛋吧)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老板:李S,你被开除了。出车祸,出车祸干我鸟事。滚蛋吧)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老板:李S,昨天和你协商你不干,今天公司正式通知你,你不能胜任工作,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你能!你能什么,昨天叫你交一份10万字的报告给你,今天还没影。你看人家小王,上午叫他写个字条,下午就交了。你不能胜任工作,滚蛋吧)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老板:李S,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公司改名了,从公司改成有限公司了,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了,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了。滚蛋吧)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老板:李S,你今天马上滚蛋。什么!干够了十年劳动法说不能炒。笑话,公司被人收购了,有问题找你以前的老板去,滚蛋吧,)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老板:李S,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因为我二奶和人跑了,我心里很困难,我困难,就是公司困难,所以,依据劳动法,你滚蛋吧)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老板:李S,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为什么?因为公司重大技术革新了,以前看门用人,现在看门用狗了,用不着你了,滚蛋吧)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老板:李S,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为什么?因为公司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了,以前这能请10个人,现在能请100人了,现在用不着你了,滚蛋吧)
有钱人的刀快啊,新劳动法这个五个月大的婴儿,现在就要给阉了,做有钱人的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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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诉大家,文中提到的十四条,没有一条是来自劳动者的意见。条条都是老板们的“呕心沥血”,条条都是老板们的高度集中。
劳动法是法律,是讲证据的。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永远是弱势,劳动者存在收集证据的困难,而资方确存在制造证据的便利。我敢保证,一旦草案公布,各种骇人听闻的合法的公司制度就会穷出不尽,让人拍案叫绝。这种制度不在于执行,而在于存在。
我不是反对草案,而是反对草案推出的时机。在工会制度没有落实的背景下,在劳动者没有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包护下,此时推出草案,打得就是时间差,就是阉割新劳动法。这也是老板们上下活动的最好回报。
landlord 选转。最后于2008-05-08 22:41:52改,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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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办
2 晨枫 2008-05-11 08:59:56
你来起草一个理想的劳动法,然后大家来横挑鼻子竖挑眼,怎么样?你可以完全重起炉灶,也可以在现有劳动法的基础上修改,或者直接照搬别的国家的劳动法,完全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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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姿态让人敬仰。
1 一刀 2008-05-12 09:09:30
1、政府永远正确;
2、政府不正确的时候,请参照第一条;
3、还认为政府不正确的,请提出完全正确的意见。
这次新劳动法和楼顶提供的那几条修改意见,基本上就是bullshit!
楼主的有一个观点,我是支持的;那就是在没有劳动者组织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情况下,任何法规最后都免不了作为被雇佣劳动者的个人吃亏的情况。
问题的核心,就不是法律规定如何详细得滴水不漏的问题;而是法规执行的过程中,如何在劳动争议中体现公平正义。
这里我忍不住要提一句: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哪个更重要?
另外,新劳动法最大的问题,是免除了政府对于劳动保障的责任。在这个修改意见以前,政府将这个责任完全推给了企业。可想而知,企业当然会找到避免被政府下套的方式。10年永久合同嘛,企业照样可以在9年、8年的时候炒人。
正是在企业,尤其是很多合资、外资企业里,对这个新劳动法指责很多。我想,这个修改意见就是为了要缓和企业主的反对情绪。正如楼顶帖子里指出的,这不过是除了一个《新劳动法》的名词外,所有事情又回到了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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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保护劳动者权益可不该是你这种搞法!
7 纹石 2008-05-11 08:14:14
劳动法规并不是单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其实只是用来调节规范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鉴于劳方的弱势地位,劳动法规向劳方加以倾斜是必须的.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此就对劳方不加任何限制。对这些限制是否合情合理加以思考是可以的,但不能如你这般歪曲。
我不是反对草案,而是反对草案推出的时机。在工会制度没有落实的背景下,在劳动者没有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包护下,此时推出草案,打得就是时间差,就是阉割新劳动法。这也是老板们上下活动的最好回报。
现有的工会制度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因此反对草案地推出,不免让人怀疑你在替谁说话?实际上,完全同样的某些资方行为在2008.1.1号之后就成为非法的,即便因为执法的问题未能得到纠正,受害的劳动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据法喊冤;但是在08.1.1号之前,同样的行为劳动者想喊冤也无法可依。你可以说“做的还不够好”,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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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光顾着占领道德制高点,解决问题才是主要,说的好,花你 nighter 2008-05-11 11: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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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资本强势而劳方处于无组织斗争的情况下 前世不修 2008-05-10 07:08:13
个人认为楼主如此解读与现实情况并无太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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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点不明,是否有高人可以指点一二 纹石 2008-05-11 08:23:24
在目前资本强势而劳方处于无组织斗争的情况下
劳动法规是否也适用“民不举官不究”的通则,是否可以在立法上规定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主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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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偶来粗浅的解释一下吧。
8 东东狐 2008-05-10 06:00:20
(一) 协商一致。这本就是天经地义的,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合同就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至于楼主担心的违背意愿,是由别的条文来协调的。
(二)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试用期,不存在所谓一直都是试用期的可能。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潍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例外。
(四)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上,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五)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上,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上三条与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
(六)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增加引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内容。
(七)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
(八) 八至十的内容是引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至三款之规定。由于文字问题,没有列明劳动合同法原文上的提前三十天或者额外支付一月工资之限定,恐有误解。其实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原则,劳动合同法上的限定同样适用于实施条例。
(九) 第十一至十四条是引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款内容。该条文内容实际为经济性裁员情形。同样没有列明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限定条件。同样按照不抵触原则仍应实行上述规定。
综上,草案内容没有全文看到,仅以披露之十四项似无削减劳动合同法之情形,只不过文字表述上部分条款多加了用人单位四个字。。。。。。
偶好闲,偶好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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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 吹皱一池春水 2008-05-10 03:08:57
你不要满嘴胡话了,这该让人活不活了.我门这些小公司现在脑袋都疼死了,你还决得紧箍咒念的不够是的吗?现在的问题是国企不鸟而不是民企如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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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就是中国国情 德熊兄台 2008-05-10 01:00:33
很多时候不完善的法律都得要人际关系或其他东西弥补,所以诸如灰色收入,走关系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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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的愿望 平实 2008-05-10 00:58:40
其实法不法都无所谓,关键是工会,如果工会的力量足够强大,也就意味着劳动力的谈判能力大大增强,有没有法律都是无所谓了.
在一个罢工都不是合法权力的国家,谈劳动者的保护,也仅仅是美好的愿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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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要看执行力度的 wild007 2008-05-09 18:20:45
劳动法对长三角的影响远逊珠三角,其实说白了,这个法出来就是限制劳动密集型企业,毕竟这些企业今年以来一直属于白送美国人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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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
2 井中鱼 2008-05-09 18:12:00
楼主按自己的臆想,歪解《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的推出遭到企业主和打工者的普遍指责,老板们说新法是“出自善意的恶法”,让老板们的成本加大,会导致一些举步维艰的公司的倒闭,让一部分工人失业;打工者说新法对打工者的保护不到位,老板还是可以炒员工,最好是国家命令老板不能炒员工,只能员工炒老板。
按我的解读,国家推出新法无非是增加两点功能:一是提高社会底层大众的收入,对付通胀,拉动内需,改变国家经济过于依赖出口的状况;二是让恶老板炒员工不如以前方便(但是增加了好老板的负担,无所谓啦,反正老板有钱)。
不要对新法赋予大多的功能。
最后于2008-05-09 18:23:01改,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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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内讧 来福宝贝 2008-05-09 04:14:51
拔苗助长,两败俱伤
苦了老百姓啊
企业主办不下去大不了不开企业了
拿点资本也能度日,这样百姓苦了,就业机会少了
善良的坚持下来的企业,最后负债累累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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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感觉你根本就是从负面来看这些内容的。
2 胖鱼 2008-05-09 00:23:50
我敢保证,一旦草案公布,各种骇人听闻的合法的公司制度就会穷出不尽,让人拍案叫绝。这种制度不在于执行,而在于存在。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可钻,根本上来说你就不相信劳动者能和老板斗,把老板捆的死死的,把中国变成福利国家可能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这个不用说了,老板说一句只能说是协商,不能说是一致。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个也是废话,试用期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试用期长短也有规定,不可能出现10年的试用期。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还可以继续混下去,那就是三十年前的大锅饭,迟到早退上班打牌照样拿工资的生活对整个社会有什么影响人人都清楚。公司可以决定规章制度,但并非说规章制度就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这个都不能开除雇员,那老板脸上直接写上
有钱,人傻,速来应聘就好了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个可以商榷,因为影响本职工作这个事情很难界定。不过一般来说劳动者兼职在中国不多。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欺诈这个好理解,比如说做了假的学历证明,假的简历之类,胁迫这个事情也不是没有,关键看举证。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去打个架拘留15天都不算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基本就是要坐牢了,坐牢与否肯定不是公司能决定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个只能叹息了,确实没办法的事情,老板雇人难道还要养一辈子?这个是要靠社保体系来管。注意工伤不适合这一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举证责任还是在公司,为什么当时试用期没问题,后来又不能胜任?这里面公司有借口可以用,但是原先似乎对这种恶意调整工作岗位也是有办法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个算是一个大漏洞,又是一个语焉不详的黑洞,最大的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覆巢之下,能不拖欠工资就可以了,还想长期饭票就太过分了。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还是漏洞,什么情况叫严重困难需要更清晰的定义,比如某些财务状况指标恶化到了某种程度。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两条都是漏洞,需要明确定义何种情况才可以适用。
这些新规定可能是对于资方意见的一些妥协,也留下了一些中国特色的执行漏洞,但是要说从此老板们就为所欲为未免太夸张了,说到底,这些规定老板说了不算,工人说了也不算,最终认定都是仲裁机构和法院来做的。
最后于2008-05-09 00:59:36改,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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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我对劳动法不了解,草案打的就是时间差。
1 滴语 2008-05-08 22:40:28
可以告诉大家,文中提到的十四条,没有一条是来自劳动者的意见。条条都是老板们的“呕心沥血”,条条都是老板们的高度集中。
劳动法是法律,是讲证据的。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永远是弱势,劳动者存在收集证据的困难,而资方确存在制造证据的便利。我敢保证,一旦草案公布,各种骇人听闻的合法的公司制度就会穷出不尽,让人拍案叫绝。这种制度不在于执行,而在于存在。
我不是反对草案,而是反对草案推出的时机。在工会制度没有落实的背景下,在劳动者没有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包护下,此时推出草案,打得就是时间差,就是阉割新劳动法。这也是老板们上下活动的最好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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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还是靠自已组织吧 wwwo 2008-05-11 10:04:41
1千个工人每人每月出10块钱即1万块雇个私人律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