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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你是对的。 破奴冠军 2008-06-18 06:20:17
不过更大可能是日本人开始重新谈论大东亚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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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新鲜出炉的日本网上评论 江城孤舟 2008-06-18 07:02:42
“売国奴福田の本領発揮!
根底には中共様の意向を充分に汲んでいますね。”
“お前は何処の国の首相なのか?
..................................
福田はボンボンだから領土問題で譲歩する意味が分かってないな
一度盗られると血を流さない限り帰ってこないという事をね。
.................................
なんでこんな奴が日本の首相やってるんだ。
中国の工作員みたいじゃんか。どうしたらこいつやめさせら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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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称赞英明神武……的说说吧 黑岛人 2008-06-18 04:43:11
扔掉没有什么意义的外交言词,这份协议的核心是两件事。
1。日本参股春晓,日本以承认合资后的春晓油田是中方管辖下的企业,换取到有权分得部分油气(注意,不是销售额或利润,而是直接以生产的油气为分配对象)。
2。龙井周围以日方主张线为基准,双方拿出一部区域来共同开发。只不过,中国拿出的是毫无争议的中国经济专属区,日方拿出的本身就是中日争议区域。
整个协议里,日本让步的不过不再纠缠春晓的开发合法性,但春晓本身就是在中国无争议的经济专属区内,日本的“油气储藏相通被吸取”论,不说没有任何地质资料可资证明,本身更在萨达姆侵略科威特后在政治上也已经臭不可闻了。
到底是谁在这次协议中占了大便宜,谁又吃了大亏还在充胖子,请大家自己在心里拈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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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疑问请教
1 梦里胡笳 2008-06-18 11:14:54
1。为什么您说“(注意,不是销售额或利润,而是直接以生产的油气为分配对象)”?是基于共同社的报道么(
黑岛人:正式公告出来了)?有没有其他非日方的报道作为旁证呢?,壳牌和优尼科也是分享油气么?
2。从我自己做的图(
梦里胡笳:做了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示意图,并说两句)和新长城朋友做的图(
新长城:【讨论】其实这个协议并无多少不妥)来看,所谓共同开发区确实离龙井很近,不过好像这个区域内中方无争议区域与中日争议区域的比例在1:5~1:7左右。
3。正式公告中有一句话很匪夷所思的:
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
(引自
黑岛人:正式公告出来了)
似乎这句话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在区块中达成一致同意的地点,就会在不违约的前提下陷入僵局。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锁死的中日争议区将可能远大于中方无争议区。
4。从春晓、天外天等的勘探开发历史来看,虽然中方从政治上坚决不承认“日方中间线”,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没有采取越过该线的行动,会不会是在没有足够把握或者说足够驱动的情况下避免出现直接纠纷摊牌的一种策略呢?如果是的话,假设目前中方仍然还不打算与日方直接纠纷摊牌,用这个“共同开发区”从法理上越过“日中中间线”,会不会是为下一步于其他位置在实践中越过该线做一种类似于蚕食似的准备呢?
5。感觉在这个东海经济区争端中,中日双方都是在算帐,任何一方要霸王硬上弓,另一方轻易是不会武力解决的,但是都要算一算是不是急迫到要硬上的地步和硬上可能产生的后果,现在双方做的这个文件,似乎实质上没有占便宜和吃亏的,不过是给这个争端加了一个缓冲垫,在没有算清楚或者下决心之前,形式上来个合稀泥。一旦有一方的实力对比有较大的变化、或者对这个区域的油气资源有更为迫切的需要的时候,这个脆弱的平衡将会轻易被打破,更遑论协议本身就存在锁死的地方和可能。
以上几点,只是一个对石油外行者根据可能不太准确的图和干巴巴的条文产生的一些疑问,特恭恭敬敬地求教于各位朋友和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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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前两天还说什么春晓油田和共同开发无关 clathrate 2008-06-18 06:46:15
这不是糊弄中国老百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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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长叹,无话可说 诛心 2008-06-18 05: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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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比先看到的日方发布的消息来的准确 江城孤舟 2008-06-18 05:02:03
一、在春晓问题上,现在主权问题已无争议,中方主导权也已经确定,在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中,原本就有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等国际石油集团参与其中,现在“日本法人”的地位应该与先前进来的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等国际石油集团一样。而且中方有实际油气井存在,也有海底勘探资料,日本人只能出资而已。
“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安排,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刘楠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说,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当事国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前的临时安排,不影响双方的法律立场,作为一个直接的结果,共同开发就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做出特殊安排,签订专门协议。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
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中方企业迄今已多次同外国的石油企业进行此类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目前确定的具体“共同开发”地区,已经是利益博弈的较好结果,莫非还真有人以为以现在中国的海军力量与面临的威胁,能争取到按照中方的大陆架原则划分经济专属区?从给出的示意图来看,比较靠近海槽一边了,这就是此次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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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什么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的解释完全是谬论
3 hfls 2008-06-18 05:41:33
1。国内以前合作海洋石油搞合资,那都是高风险的合作。在海底钻探油气有非常大的偶然性,所以国家才引进投资者。很多合作项目双方都是投了n多钱,钻了很多眼,但什么也没有,就终止了。比如
春晓的项目以前也有外国投资,结果搞了很久,外方觉得挖不出什么大的油田来就撤资了,是中国方面坚持下来最后才成功出来的。
对中日关于东海合作开发协定这件事可以做一个比方。
好比买彩票,你努力了好几年,持续投入,总共花了5百万投注,结果有一天竟然真的成功了,中了1亿的头奖。
你邻居看得眼红就跑过来说愿意出250万的投资,然后要你把你的奖金分一半给他!
天下有这种不讲理的事情的嘛?!更惊讶的事,这种不要脸的无理要求,我国政府会同意。
要知道春晓完全在没有争议的地区内,而且油已经挖出来了。还需要哪门子额外投资?!中国国库现在1.8万亿美元放在那边都快发霉了,我们难道缺美元吗?!花都花不出去!(我有点点出离愤怒。)
整个协议全篇都是中国作出巨大牺牲,没有看到一点点日方的退缩。有这样谈判的吗?!更为可悲的是,整个协议在hu访日期间就敲定了。政府一直瞒着国内不敢说。弄到后来,竟然是日本方面先洋洋得意地透露出给报界,外交部的发言人开头嘴还硬说最起码春晓没得商量,结果第2天就被揭穿了,还是日本方面的消息是正确的。真的是很可悲。
2。另外一个理由是怕打不过日本。
是的,整体海军实力中国大大不如日本,这是事实。但有一件事情要明白,一旦打起来。海军在空军面前不堪一击。东海争议海域很近,距离我大陆300-400km,战斗机起飞20分钟就到上空,完全在我们火力范围内。一旦有事,光上海附近的就有3个团以上的对海火力(空3师su30/28师ja7),一次性出动就可以发射300枚c802/c803,另外我们还有数以千计的陆基对海导弹,所以小日本就是全部4大舰队都过来也经不起一轮进攻。现在中国的军力已经不是10年前了,火力可以说完全不弱于小日本,根本没有怕的道理。
应该小日本怕我们才对。目前整体形势对我们很有力,马英九上台了。在钓鱼岛上的问题上,小马也做得比较得体。台湾跟日本是盟友,但是不至于领土不分。可以比照南朝鲜跟日本在领土纠纷上的关系。
就算炒翻天,台湾人也跑到钓鱼岛上树一个观察站加一个纪念碑,我看日本也不敢动手。毕竟台湾的海空实力不可小视。。。
唉,真是想不通政府这么快就服软了。。。
最后于2008-06-18 05:51:31改,共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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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合作开发”这个外交辞令的法律意义
1 江城孤舟 2008-06-18 05:47:20
在中外
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时,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
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
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
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
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设计公司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优先承包上述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而需建造的所有设施,包括人工岛、平台、建筑物、构筑物等,在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服务工作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制造工厂、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在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承包者都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需的物探、钻井、潜水、飞机、船舶、基地等方面的服务,在价格、效率和服务工作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作业者、承包者都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
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石油工业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战争、战争危险或其他紧急状态下,中国政府有权征购、征用外国合同者所得的和所购买的石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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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道天 2008-06-18 09:45:19
你这个是中国的法律还是国际法?
日本人同意这个么?
他们要是同意的话
为啥咱们不能把中国要求的分界线写在中国法律里
不就没事儿了
大家都还吵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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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依照中国的国内法,请您自己看外交部公告 江城孤舟 2008-06-18 09:51:00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
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这个也是日本政府方面确定的,见下图。
日本要是不同意,就不要来参与开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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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捏在自己手里了 何恤之 2008-06-18 10:12:01
不吃亏。
ps日本的字体开发很牛,这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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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啊~~~ hfls 2008-06-18 05:57:46
按您对这个合作开发的理解,
应该建议国家把大庆油田也跟小日本合资开发了。
你知不知道油气田是多大的利润?
你知不知道合资是给小日本送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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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怎么说呢 雪里蕻 2008-06-18 06:02:58
春晓没啥油,天然气为主,经济上的效益并不高,要跟大庆比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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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到了为辩而辩无所顾忌的地步了
1 黑岛人 2008-06-18 06:13:37
天然气的效益就不高?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的赫赫威名让狗吃了?!
东海天然气已经几乎供应了整个上海市的用气,正在向整个长三角铺展。要想直观的比较一下其中的利益,只要看一个例子:
同样是与长三角并称的中国另一大经济核心区珠三角,它的天然气供应几年前向海外招标,最后澳大利亚战胜了卡塔尔和伊朗夺标成功,澳国内举国欢腾,股市暴涨,总理归国时(一向有“白澳”倾向的霍华德为此表现很“亲华”)得意洋洋,宛如民族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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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的天然气仍然是送到中国的,不可能送到日本 纪琮 2008-06-18 06:55:43
海沟档着,管道铺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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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是啊 雪里蕻 2008-06-18 06:17:02
天然气很重要,所以有管子通向中国,但日本拿不走,就作为股东来开会分点红,勘探开发也不能参加,以后中国向春晓以东进军勘探开发日本也没话好说。
你明白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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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菜同志,问你一下春晓完全是中国的凭什么给日本人分红? hfls 2008-06-18 07:03:20
你能不能把每年年底的年终奖拿出来给我们cchere的同志分分红??
【原创】对于日本共同社关于中日合作开采东海油气新闻的看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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