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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宋朝无非是和明朝比罢了
1 高秀岩 2005-06-01 04:41:33
明朝老百姓过得也苦哈哈,可朝廷收入照样少,万历皇帝对矿山掠夺性开发,每年也不过弄个几百万两银子,相比宋朝可差远了。
另外明朝在言论自由、城市繁荣、对外贸易、手工业生产等方面确实不如宋朝,这也是事实。
另外,你别看宋朝这税那税,可老百姓造反的还真不多,没像明朝那样被流寇端了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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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两税制浅说
4 曹仲德 2005-05-31 12:35:51
中国传统社会前期(秦---唐)的正税,引“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出《孟子》)为理论依据,按“租”“调”“役”(田租,特产,徭役)三个项目征收。到了隋朝,规定百姓可输钱免役,由政府雇人代替,称为“庸”,“租调役”于是变成了“租庸调”,这一制度为唐朝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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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租庸调”制:每年输粟二斛,稻三斛,为租;输绢二匹,绫、绞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为调;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免役者每免一天,输绢三匹,为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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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制度田租按人丁征收,每人纳税相同(粟二斛,稻三斛)。这和前代按田产面积或者产量计田租有所不同,它的依据是“均田制”,这一制度下,男丁田产相同(每人受田一顷),当然就应该缴纳同样的田租。由此自然而然可以想到,当均田制破坏,土地兼并发展导致每人田产悬殊时,这一税收制度就不再公平;同时,“租庸调”制以人丁为纳税对象,自然依赖于精密的户籍薄,唐初三年一造户籍薄,按薄授田收田并征租发调,结果公布于县衙门口,使众所周知,官吏不得作弊。中唐以降,人口激增,户籍统计工作紊乱,官吏乘机徇私舞弊,随意加派勒索,至此,租庸调制再也难以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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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主要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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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换言之就是政府要用多少钱,就向百姓征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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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时是参照前几年财政支出。先制定税收总额,再将这一税收额分配到各地,各地按税收配额制定税率。“量入为出”本意是要限制聚敛,但由于支出上没有准则,一旦财政拮据则以任意加征解决,反而造成了横征暴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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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取消主籍客籍之分,从法律上承认客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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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率并非由中央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根据税收配额制订,造成往往人口越稠密的地区,人均税率就越低。在主客籍不分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百姓纷纷迁入这一低税率地区,这种迁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加了各地人口密度的差异和税率差异,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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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按照资产多少决定纳税额,取消原来按人头固定征收造成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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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赖于对于民户的资产状况的严格掌握,常年进行核对自然是应有之义,但自创此制,直到八年后才重新审定了一次。后来虽作了“三年一定,以为常式”的规定,但并没有执行。官僚贵族、地主富户可以用不报或少报的手段,达到少交赋税的目的。结果使某些地区“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谓“唯以资产为宗”的原则,实际上很难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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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秋夏两征之”,故称两税,原有的“租庸调”三个项目都并入两税,不得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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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项目合并为一,简单明了,但两税制最大的毛病就出在这上面,本来免役钱已经归入“两税”征收了,再有徭役就应该政府雇人去做,但时间一久,这一含义被人忘记了,各种徭役重新征收,到了宋朝的王安石,又出来搞改革收免役钱,实质上形成了重复征收。这一过程在此后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中也都可以看到,比如一条鞭法将杂税并入正税征收,严禁此外另征。创制之初的确是限制了巧立名目,但时间一久,各种杂税又冒出来了,又成为重复征收。前一阵子中国农村为了杜绝乱收费搞税费改革,“税费合一”,主要的隐患就在这上面:时间一久,地方干部忘了是农业税里面已经包括各种“费”的附加了,再另立一项,不是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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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制开启了中国传统社会赋税制度的下半段,从此以后的中国政府,就只能将这一制度修修补补继续使用,而再不能有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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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点材料
1 johny 2008-05-15 19:14:06
黄永年的观点-摘自《唐史十二讲》,中华书局,2007:
1 两税法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税额,改之以摊派。
户、地税在两税法实施前已成为事实上国家的“正供”,把它作为两税的基础,再把法定的“正供”租庸调附加进去。实施办法就是以州府为单位,把该州府过去征收户、地税最多一年的总额,加上该州府原先征收的租庸调残额和非法赋敛,成为该州府的户、地税总额,然后按照该州府的土客户数户等(户口的数量和其拥有的田产等级)和见佃青苗地额来摊派。
2 两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陆贽的《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中对非法赋敛“并收入两税”之批评:“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3 两税法的目的和中央和地方争夺财权。
安史之乱后,中央对地方控制力减弱很多。地方政府随意征收赋敛,这些非法赋敛是地方政权的收入,过去中央无力过问,只好任其恶性发展。到了代宗大历年间和德宗建中元年虽已有力过问,但仍不便明令取缔,以免激起地方政权的普遍反抗。于是采取的折中措施是:承认这些非法赋敛为合法,不予取缔;同时把它“并收入两税”,纳入中央控制范围。
在承认各州府的非法赋敛为既成事实的同时又把它统统作为国家的正供,这其实是中央对地方的某种妥协。现在,不仅本来是正供的租庸调残额和准正供的户、地税,就是地方政权非法赋敛所得也成为正供。既然成为正供,就得由中央经营支配,具体办法是派出“黜陟使十一人分巡天下”,“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黜陟使权力很大,责任也重,非威望素著之人不能胜任。贞观八年,李靖就曾出任过黜陟使)
由黜陟使代表中央和地方长官观察使、刺史协商,在确定该州府两税总额的钱物斛斗后,从中划出若干“支留”地方,若干“合送”中央。所谓“天下百姓输赋于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就是从这时开始的。“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扭转了过去“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正赋所入无几”的局面,使中央获得“赋不加敛而增入”的好处。
两税法的实施中,不但全国无统一的税额总数,就是其中上供、送使、留州的数量,各州府之间既无全国统一之税额,也无划一之比例。因为地方政权对中央服从程度不同,富饶贫瘠又有差别。
两税法的用意,在于让地方政权分得一定好处,此外不再允许其非法赋敛,所谓“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辙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尽管到后来此禁令形同具文,但当初绝非官样文章,而是要用来限制地方实力,不准再像过去那样背着中央另辟财源。
德宗初年之所以能在财税上对地方采取措施,是因为安史之乱已经彻底平定,地方上零星的叛乱或反抗也已大多被镇压。中央政权重形稳固,威权有所恢复。以后一旦威权下坠,地方政权必然会在财权上有所反复。两税法在建中元年实施后曾经有过一些变动,执行起来有时认真,有时马虎,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一切几乎或多或少都是关系到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消长,实质还是中央、地方财权之争的反映。而宪宗年间讨平藩镇,其背后,也是两税法为其打下的财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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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举案齐眉”和“卿卿我我”
3 曹仲德 2005-05-31 12:25:44
中国有许多成语,时间久了,大家就只记得它的象征意思,原来意思是什么,倒不清楚了,“举案齐眉”就是其中一个,我们祝福新人,往往要说白头偕老,举案齐眉之类的话,我想如果真要来个名副其实的“举案齐眉”的话,大部分新娘子是会发飙的。
“举案齐眉”是《后汉书 逸民 梁鸿传》里面的典故,梁鸿是东汉人,才华横溢,品行高洁,跟其他很多才华横溢品行高洁的人一样,他也是个穷光蛋,放过猪,种过地,后来决心作隐士,很多人提婚都不答应,最后是娶了又黑又丑的孟光,原因是觉得孟光德行可以和他相配,跟他一起作隐士,两人结婚不久就去霸陵隐居了,霸陵是什么地方呢,是汉文帝的陵墓,汉文帝是知识分子所向往的明君代表,梁鸿在这地方隐居,是很有点愤世伤时的味道的,这意思在后来他经过洛阳时写的一首诗里面看的更清楚,这首诗就五个感叹句:“陟彼北邙兮,噫!顾瞻帝京兮,噫!宫室崔嵬兮,噫!人之劬劳兮,噫!辽辽未央兮,噫!”汉章帝后来也读过这首诗了,知道是讽刺自己大修宫室的事,很是不爽。于是梁鸿在霸陵呆不住了,改名换姓跑江南继续隐居。
《后汉书》说两人在吴地给人当佣工,孟光每次给梁鸿送上食物,不敢仰视梁鸿,总是“举案齐眉”,现在的成语就由此而来。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种情景:两人相对跪坐,孟光身子向前俯伏,目光向下不敢仰视梁鸿的脸,双手捧着盘子,举到齐眉的位置,等梁鸿来取里面的食物。
这一幕如果出现在古装生活剧里面一定会使很多女性火冒三丈,但这确乎就是那个流传了几千年的描述夫妻和睦的佳话“举案齐眉”的直观场景,这种俨若朝典的举动,生动的诠释着那个时代夫妻关系的最核心部分:“礼”。“礼”是什么,是夫为妻纲,是夫尊妻卑,这样的关系自然要用妻子的恭谨谦卑来体现。
“礼”是冷冰冰的,不欢迎太亲热的举动,象张敞为老婆画眉毛,那是大大的不雅,严重点还会影响一生前途--作风问题嘛--这不,张敞很快就成五日京兆了。
《世说新语》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说荀粲和妻子很是恩爱,妻子生了热病,当时正是冬天,荀粲就自己跑冰天雪地里冻个冰凉,然后用身体替妻子降温。最后他妻子还是病死了,他不久也死了--是冻出病来了还是伤心死的谁也说不清楚,这是一段可能会让今天的少女感动得一塌糊涂的故事。但是,在这个故事里,紧缀着“奉倩后少时亦卒”的,是冷冷的一句话:“以是获讥于时”
“礼”的冷冰冰也表现在妻子不能称丈夫为“卿”上,这种情形下只能用“君”。
“君”和“卿”都是第二人称代词,“君”是敬称,相当于“您”,“卿”则是比较随便的称呼,一般对身份较低的才能用,相当于“你”,朋友间相互称呼都是用“卿”的,用“君”就反而显疏远了,这也好理解,谁会称呼自己的朋友用“您”呢。
《世说新语》说王衍不和庾?步慌笥眩?他却老是“卿”来“卿”去亲热个没完,王衍对他说:“君不得尔”(您不要这样),他回答:“卿自君我,我自卿卿,我自用我法,卿自用卿法。”(你自称我为“您”,我自称你为“你”,我自用我的称呼法,你自用你的称呼法), 这件事比较清楚的表现了“卿”的用法。
丈夫可以称妻子为“卿”,妻子却是不能用反过来也称丈夫为“卿”的,否则于礼不敬,这当然是因为这样显示不出尊敬丈夫的意思,至于用“君”不太亲热,那倒是不暇顾及了。
这样的称呼延续了千年,最终还是有了个不信邪的人,王戎的妻子总是称王戎为“卿”的,王戎反对他这样叫,说哪有妻子称丈夫为卿的呢,她这样回答:“亲卿爱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谁能卿卿”。
噼里啪啦连珠跑一般的话,活脱脱刻画出一个可爱的女性形象。但这个“卿卿我我”的故事,却毕竟是风俗败坏的晋代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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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曹魏复肉刑的辨析
9 曹仲德 2005-05-25 21:32:18
篇首:
此文的缘起是看到网上流传甚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志宁作的历史文章《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对于曹魏恢复肉刑之议的错误看法[1]。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汉文帝废肉刑的评论,为曹魏复肉刑之论的背景;第二部分是曹魏复肉刑的讨论状况;第三部分是曹魏复肉刑之论在两晋南北朝的延续;第四部分为汉魏晋间肉刑废而复起原因的分析,最后附尾声:肉刑在唐朝的成功废除。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汉书》《三国志》《晋书》,少部分出于《后汉书》《旧唐书》及其他材料,对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五第七册有所参照。萧让对本文的总体架构和写法上提出了重要意见,特此感谢。
(一)事与愿违---论汉文帝废肉刑
所谓肉刑是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主要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四种,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2]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汉文帝时,名医淳于意犯罪当受刑,其女缇萦上书文帝自请没为官婢以赎父罪,书中有几句是“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文帝览后深为震动,下诏废除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这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的故事。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几个顶尖的治平之主之一,其废除残酷的肉刑的初衷,自然是要“轻刑”,但其结果却只能用“事与愿违”来形容。
废除肉刑的具体措施为:“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稍稍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原先只是伤残肢体的“刖”右足在废除肉刑后改成了死罪,这样的刑罚实际是不轻反重;用以代替割鼻和斩左足的的笞,实行起来也往往不亚于死罪,当时行“笞”是用大竹块,而且不是打臀部肉厚的地方而是打背[3],通常犯人还没有挨到一两百下,就给打死了。这种改革的直接结果是,西汉由每年“绝狱四百”变成“所杀岁以万计”[4]。班固批评这种情况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5],政论家崔??也指出“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殒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⒁病5贝酥?时,民皆思复肉刑。”[6]陈纪认为这是“名轻而实重”,认为“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7]袁宏也认为“今不忍刻截之惨,而安剿绝之悲”[8]。
由于“笞”刑横死者太多,到了汉景帝即位后,只好把打五百改成三百,打三百改成二百,在五年后再进一步各减一百,并且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9],才使问题得以缓解。但对原为肉刑者入于死刑的情况并没有解决,而且这样又有新的弊端,除了死刑之外,任何犯罪行为最多不过打一两百板,这一处理根本达不到惩罚罪犯和警戒后来者的效果,结果是犯罪者越来越多,班固对此指出“生刑又轻,民易犯之”,东汉政论家仲长统也批评道“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於人。髡阊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10]
(二)曹魏四次复肉刑之议
第一次辩论发生在建安十八年,时魏国初建,曹操下令众人评议此事[11],主要支持者为陈群,钟繇,反对者为王修和王朗,陈群除了重申陈纪之论以为废除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强调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古义,以为“杀人偿死,合於古制;至於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非其理也。”[12]钟繇的意见,史书略去,只言执论同于陈群,大概主要论述与陈群无异。反对者的观点以王修为代表,以为“以为时未可行”[13]。曹操“深善繇、群言”,但“军事未罢,顾众议”,又觉得“难以幌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馑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14]
第二次辩论发生在魏文帝黄初元年,为当时主管刑狱的钟繇倡议,正反双方辩论未定,战事发生,此事再次被搁置,没有留下双方任何辩论资料[15]
第三次论战发生在魏明帝太和年间,依然为钟繇倡议[16]。这是曹魏四次讨论最深入的一次,辩论双方的观点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钟繇提出废除肉刑入于死罪的(刖右足者),应该还是照肉刑处理,“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这样可以“岁生三千人”[17]。王朗以为这种做法虽有轻刑之实,却难免酷烈之名,实施起来在固然有“起偃为竖,化尸为人”之效,但将导致吴蜀谣言流传,以此为酷烈,恐怕“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远来人也”。他提出的方案是不提出恢复肉刑,但“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这样可以做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馑骇耳之声”。[18]钟繇和王朗的看法,大原则上并无两样。但钟繇考虑的,主在“实”;王朗考虑的,则主在“名”。在将原应刖右足却被改为死罪者还是用重新刖处理上,两者是一致的,但王朗反对采“复肉刑”之名而主张采取“减死”的形式,以避免酷烈之声流播于敌国。“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19]
第四次辩论发生在魏废帝曹芳正始年间,“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20]。流传下来的资料有这四人的《肉刑论》[21],文多浮词,实际意义不大,这里不予专门讨论
(三)曹魏复肉刑之争在两晋的延续[22]
晋因魏制,在刑律上相沿不改,同时也继承了对于恢复肉刑的争论,两晋这种讨论前后有三次。
晋武帝时,廷尉(掌刑狱)刘颂上书武帝请复肉刑,他以为肉刑“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这样“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刘颂在恢复肉刑的理论上又有所发展,前代主张恢复肉刑者主要从汉文帝废肉刑的弊端出发,指出废肉刑是“名轻而实重”,“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刘颂从正面论述了采取肉刑的必要,将其提到了塞除恶源的高度,进一步增加了其说服力。
东晋元帝时期,“(卫)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通议”,引发了新一轮的辩论。此次辩论的规模之大,为魏晋间所仅见,支持者包括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反对者为尚书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支持恢复肉刑者主要重申班固之论,认为汉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他们结合当时实际指出,“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本罪不至死,当受肉刑,现在却废除肉刑而代之以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以为这实际是“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反对者也承认废除肉刑是造成事实上的刑律偏重,但认为乱世当用重典,而“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只有等到“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才能缓缓施行。现今朝廷草创,民心思乱,“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因此恢复肉刑会使“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这样的结果,还不如“以杀止杀”。这次复肉刑之论主复派占到了绝对的上风,不仅从舆论上得到了当时诸多名臣如王导庾亮的支持,理论上主复派也完全压倒了反对派,反对派的论证是完全以承认恢复肉刑的正面意义(轻刑)为前提的。这等于已经接受了主复派主要观点,只是反对立即推行而已。元帝自己也赞同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再次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名”的问题再次压倒了“实”。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支持者以蔡廓为首,反对者则以孔琳为首。这次讨论范围较小,而且双方执论皆为重申前人见解,没有新的创见,不特别叙说。
总的来说,终两晋之世,主复派在辩论中所占优势较曹魏时更为明显,所以虽然出于“名”的考虑统治者往往将全面恢复肉刑之制的动议搁置,在实施中却逐渐恢复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晋律规定:“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至南北朝,关于肉刑的争论基本停止,肉刑普遍恢复。
(四)汉晋之间肉刑废而复起的原因
作为一种残酷的身体刑法,肉刑的废除给人的感觉是完全符合天意民情的,或者按照历史教材的口径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的”,但几百年时间里,这一改革不断受到讥议,最终发展到南北朝事实上的全面恢复肉刑,其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汉初的刑罚制度,其主体是由肉刑和死刑组成的“五刑”。至于“笞”刑,则只是一种辅助刑,主要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劝戒,所谓“扑作教刑”就是这个意思。因此也只施用于犯有小过失者,秦制,喂养耕牛为一里之末,笞三十;征发徭役时不来报道,笞五十;筑城速度最慢,笞一百[23]。汉初承秦制,量刑大约也相差不多。所以〈唐律疏议〉称笞刑为“人有小愆, 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文帝要废除肉刑改用笞刑,其意思不言自明,自然是要重教轻刑。但这说来容易,具体实施起来却很不合理,比如一个人伤人至残,你只用棍子“教化”他两下了事,这样的处理方法未免过轻。而且论犯法有轻有重,轻如养牛不好,重如伤人至残,总得在量刑上体现出轻重来。想清楚了这一点,就不难明白为何汉文帝一方面要轻刑,另一方面制订出来的行笞次数往往却能把人打死:既然筑城最慢这样的都要打一百,那么盗窃自然应该比这多;伤人至残又该更多。这样一合计,出来个三百五百的板子就不足为奇了。
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造成弊端的关键不在于废除了一种残酷的刑罚,而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顶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刖右足之属),归于笞刑又太轻。为了解决这种困难,只好用人为加重笞刑的惩罚来体现这种差别,把笞的次数搞到三五百,这样最终造成了名轻实重。
或者可以打个比方,现在有刑事拘留,有有期徒刑,有死刑。后来如果因为某条理由把有期徒刑废除了,只留下刑事拘留和死刑。不可避免的趋势是,原来的有期徒刑会有一部分会归入死刑处理。同时,刑事拘留的期限会被一再延长,成为事实上的徒刑。
到了汉景帝,为了解决板子打死犯人过多的问题,把板子从三百和五百减轻到一百和两百,又规定只能笞臀不能笞背,甚至限制行笞者不能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这样的做法,表面上是成功的修正了汉文帝的错误,事实上则是挖肉补疮。犯人是保全了,但汉文帝时还考虑到的不同犯罪量刑上的轻重差别也给消灭了。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的犯罪都不过和筑城太慢一样挨一两百,老百姓自然不当回事,因此班固在〈汉书〉中称这以后是“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这以后直到南北朝,废除肉刑造成中等刑罚缺失的问题还是无法解决,以至于很多人只好提出退回去再把肉刑恢复起来。综观这一时期的复肉刑之论,一部分人以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重,从轻刑的角度论述复肉刑,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废肉刑造成刑法偏轻,从塞除恶源来论述。看起来是自相矛盾,实际这是中等刑罚缺失只好用重刑或轻刑来代替的两方面表现。对于用重刑来代替的中等刑罚,量刑是偏重;对于用轻刑来代替的,却是偏轻。
这个问题在北朝将“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常刑时出现了转机。流刑,分为流三千里,两千里,一千里,往往辅以徒刑,这种惩罚相较笞刑重得多,较死罪则为轻,又能够用流放远近的不同来体现量刑的轻重差别,而且不会因为流放距离的增加造成受刑者的死亡,造成名轻实重。
尾声
流刑的普遍使用使肉刑的全面废除成为可能,但这种取代直到唐朝才真正得以实施。而这一实施之先,又有一次恢复肉刑的反复。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24]。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25],对王??萧?r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虽也有少数人如朱熹重倡复肉刑之论,但影响已经远不可与魏晋间相比。
后记:
钱穆先生曾经说:一项制度的兴废,总有其历史的渊源,有其生长发育消亡的土壤,现在的论史者,却往往不考察这种土壤,一味把它归结于统治者的私心作祟。对于中国古代许多制度的良苦用心视而不见,而以一言以蔽之:“专制黑暗”。言及学术宗教,则斥为“欺骗工具”,却不知这样一个建立在专制和欺骗上的国家却如何存在了几千年。
李志宁研究员《还曹操残酷凶暴的本来面目》一文中论及曹操复肉刑,大有切齿之意;又有学者专家言及屯田必说军事管制和五五分成,然后有农奴之论。此类高论不可一一穷举,亦不能一一尽驳,仅附钱穆先生之言以托感慨。
注:
[1]李《还曹操残忍凶暴的本来面目》中关于此事的文字为:“曹操生性残忍……公元213年,曹操在魏国打算在刑事上恢复肉刑。这使人不能不再次考虑他的秉性问题。诚然,吕后和武则天都曾将她们的情敌剁手砍脚,但那并不光彩,且有“私刑”性质。吕后时肉刑合法,但自公元167年缇萦救父,汉文帝废止肉刑,已经440过去,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曹操又要重新使肉刑合法化?当时,由于战事频仍,绝大多数干部反对,曹操才没有推行肉刑。但假若战争结束,曹操真的统一了全国,情况又会怎样呢?各级政府的门外,若到处扔着砍下的手脚,恐怕很难叫做“历史的进步”
[2]三典: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劓,宫,刖,杀。
[3]汉景帝针对受刑犯人多死规定刑具只能为长五尺,宽一寸的竹块,并且禁笞背改笞臀,可见此前刑具应比这还大,而且笞背是普遍情况。
[4]“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 刑法志〉“张苍除肉刑,所杀岁以万计。”〈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6]《后汉书 崔??传》
[7]《三国志 陈群传》陈群述
[8]《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注引
[9]“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汉书 刑法志〉
[10]《后汉书 仲长统传》
[11]“时太祖议复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达於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三国志 魏书 陈群传〉) 陈鸿胪:东汉陈纪,官至大鸿胪。御史中丞:陈群,陈纪之子,时任御史中丞。
[12]陈群之议,文多不引,见〈三国志 魏书 陈群传〉
[13]〈三国志 魏书 王修传〉
[14]《晋书 刑律志》
[15]及文帝临飨群臣,诏谓“大理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大理:指钟繇,时任大理,主管刑狱。
[16]太和中,繇上疏曰:“……”书奏,诏曰:“太傅学优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太傅:指钟繇,时任太傅
[17]钟繇之议原文见《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18]王朗之议原文见《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19]《三国志 魏书 钟繇传》
[20]《晋书 刑律志》
[21]夏侯玄李胜丁谧《肉刑论》原文见《通典》,曹羲《肉刑论》原文见《艺文类聚》
[22]本部分原文引用处及刘颂,王导等,曹彦等,蔡廓之议原文见《晋书 刑律志》
[23] 秦简《法律答问》:“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
《厩苑律》“其以牛田,牛 藉,治(笞)主者寸十……殿,治(笞)卅。”
《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
[24]〈旧唐书 刑法志》
[25]史书执此言,但我以为臣下及民众的讥议也是重要原因,唐太宗自己也言及“又有上书言此非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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